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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本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废止,《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1990)在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我国核与辐射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迅速,对辐射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不同的核与辐射设施、设备、场所监测方案、质量保证、数据处理的要求越来越细、越来越高,公众也对环境信息需求也越来越高,核与辐射的环境监测数据对公众既难懂又敏感,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修订完善该标准可更好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
我国现行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颁布于2001年,十多年来未经修订。而这十多年也正是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和能力建设飞速发展时期,在此期间,许多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各地辐射监测站的基础建设和技术能力有了很大提升。因此,现有版本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已经远远落后于当前的监测技术和需求,与现实脱节严重,亟需对原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更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 安全法》,指导和规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源环境监测,特制定本标准(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仅限于电离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内容包括 现场测量、样品采集和管理、监测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辐射环境质量报告编写等方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按照国内外最新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标准、导则对各类核与辐射设施监测方案进行了修订;根据近二十年监测实践的经验总结,对原标准的某些条款进行了调整、个别错误和不恰当之 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海洋、NORM 辐射环境监测内容;细化了样品采集和管理、监测方法的确定,增加了采样量、探测下限等实用性指标,使本标 准更具有实操性;对质量保证和数据处理按照国内外最新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对原标准方法中部分内容表述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HJ 969 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HJ 1009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规范;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Y/T 235 海洋环境放射性核素监测技术规程;GB 89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GB/T 4091 常规控制图;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IAEA/AQ/48 Determin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Characteristic Limits for Radioactivity Measurements 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9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分布均值和方差的估计与检验;HJ 641 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CNAS-CL01-G003 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GB/T 27418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表示。
辐射环境监测(radiati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也称为环境辐射监测,指为了解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通过测量环境中的辐射水平(外 照射剂量率)和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解释的活动。狭义的辐射 环境监测专指电离辐射环境监测,这时,辐射环境监测也称为环境放射性监测,广义的辐 射环境监测还包含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本标准中仅限于狭义的辐射环境监测。
辐射环境质量(radiation environmental quality)指环境中辐射水平的优劣程度。本标准中将其具体到一个有限的环境内,针对不同的 环境状态,选择一些具有可比性的关键辐射参数作为衡量辐射环境质量的指标,以实现对辐射环境质量进行描述、比较和评判。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源环境监测。其他部门开展的辐射环境监测可参照使用。